讣告
关于张仲伯教授慰问事宜公告
讣 告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仲伯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5月29日6:30分在武昌逝世,享年90岁。
张仲伯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19年6月1日上午7:00在武昌殡仪馆天元厅举行。
请参加张仲伯同志遗体告别仪式的各位亲友同事按以下时间地点乘车前往。
早上6:30文治楼--中原楼6:35——武昌殡仪馆
特此讣告。
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离退休人员工作部
2019年5月30日
一、花圈慰问请联系:
1.贺增磊:1(同支付宝)
2.张建雨:1(同微信)
二、唁电:
1.电子版发送至:weigongxu@hotmail.com
2.传真:027-88386785
国际私法与国际民商事交流规制之冲突法论
——张仲伯教授学术思想概览
作者: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私法研究》第八卷
2008年10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迎来60华诞之际,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为张仲伯教授举行了80华诞庆典,并召开以“中国和平发展中的国际法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拨冗莅临,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张仲伯教授的学术成就及其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方面的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带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十余位老师亲临庆典,张仲伯教授的弟子中十余人也从全国各地来汉参加了庆典。在庆典仪式上,笔者报告了张仲伯教授的主要贡献和学术思想,现将该报告的整理结果借《私法研究》一角呈献给同行及专家学者。{1}同时,也谨以此文献给张仲伯教授。
一、张仲伯教授的主要贡献
张仲伯教授是江西余干县人,1929年11月6日出生于鄱阳湖岸边一个小渔村中一较富裕的家庭。他于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余干县瑞洪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任职。1951年7月,被组织上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被分配到原中南政法学院任教。1955年9月,又被选送到人民大学、外交学院研修国际私法,1957年回校开始给本科生上课,直至1996年退休。退休后,张老师仍然笔耕不辍,并坚持给研究生上课、参与研究生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张仲伯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会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专家起草小组成员。
张仲伯教授在国际法领域教研五十余年,其主要贡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著述丰厚,主编参编多部法学统编教材及专业文献。张老师著述甚丰,涉及法学的多个领域,但最主要还是集中在国际私法领域。其主要著述有:主编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私法》{2}(199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编《国际私法学》{3}(199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主编《国际私法教程》{4}(1988兰州大学出版社);参编新中国首部国际私法统编教材即有原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由韩德培老师主编的《国际私法》{5}(1983年武汉大学出版社),该书于1988年获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6}担任《国际经济法律大辞典》的国际经济法分科主编{7}(湖南人民出版社)等。1988年,张老师还主编了原中南政法学院的校内供本科生使用的教材《国际经济法通论》,{8}尽管该书没有在出版社公开出版,但该书在当时应是较新颖的符合教学需要的专业教材。与同类许多高校相比,我校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是走在前列的,但该教材的作用是基础性的。
此外,张老师还参编了《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法学概论》、《法学词典》、《经济科学学科辞典》等,连同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60余万字。
2.是我国传统国际私法(冲突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学毕业后,张老师潜心于国际私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学术思想一直坚持维护传统冲突法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探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理论,密切关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问题。
3.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业尤其是国际私法专业的专门人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张仲伯教授为学校国际法学科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原中南政法学院自1981年起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9}张老师是导师队伍中的重要成员。1986年原中南政法学院获得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张老师是该学术梯队中的成员;1995年又获得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张老师是其中的学科带头人之一。此外,自1986年起,张老师一直担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为学校国际法学科的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张仲伯教授自1981年开始指导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共培养毕业生约80人。在他五十余年的教书生涯中,孜孜不倦,呕心沥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从事国际私法理论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专业人才,其中不少人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留学深造或工作。在他的学生中不乏法学名家、学者、教授,可谓桃李尽芳菲。
4.参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张仲伯教授在长期教学实践中,致力于研究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冲突法公约的规定,立足于解决中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实际问题。1993年张仲伯教授被指定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9人专家组成员,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自1994年5月起,张老师带领国际私法教研室的刘仁山和沈涓同志,起草了该示范法中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部分的法律适用条款。该《示范法》已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是中国多年来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结晶。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及科研机构等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0}
在起草《示范法》的过程中,张老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研究体会,对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的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等条文的完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对现行立法中尚未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以及遗嘱方式、无人继承财产的保管和处理等问题提出立法设想,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案件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张老师认为,在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应尽量增加法律选择的连结点,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因而,《示范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部分较多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就成为一大特色。
二、张仲伯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
张仲伯教授的学术思想主要反映在原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相关文章和著作中。
(一)1957年《国际私法纲要》{11}
1957年初,张老师第一次为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生授课。为此,他编写了《国际私法纲要》。在该《纲要》中,他认为: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以间接调整为方法,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所组成的国内部门法。它的理论体系是:国际私法概论(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名称、体系);冲突规范及其制度(主要包括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国际私法主体(外国人及其待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几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主要包括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1980年代《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由于1957年的《国际私法纲要》在文革期间丢失,在恢复高考招生的80年代初期,张老师又编写了《国际私法教学大纲》。在该《大纲》中,他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与国内民法相平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基本内容是: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规定的各项法则,就是指那些解决国籍、住所冲突在内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含外国人在内国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涉外身份能力、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还包括如何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协助,即包括法院等机构的文书的国外送达、涉外调查取证、被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问题。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当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触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内容和体系,在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引起法律冲突时,怎样按照国内法或公约中的冲突规则,并援用涉外民事程序法规定的要求,正确而妥善地处理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
(三)1988年发表的《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和体系问题》
1987年11月,在武汉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上,就国际私法学科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关系问题,张老师作了发言。之后,张老师将该发言稿整理并以“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和体系问题”为题,于1988年发表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中。{12}张老师在文章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小国际私法的观点。
张老师认为,为有效地完善我国冲突法的规范,改变我国对传统国际私法研究的落后状况,必须就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统一认识。首先,解决这个带有方向性的基本理论问题,才可能使国际私法许多特有法律制度的研究,进入更加深入精细的领域,并不断推向新的阶段。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张老师认为是特殊的涉外民法关系。所谓特殊的涉外民法关系,不完全是泛指涉外民法关系,而是专指间接调整这一特殊方法,即以选择适用法律的方法所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为其对象。坚持用这一方法确定对象,其考虑是:首先,可以排除统一实体规范和调整涉外民法关系的国内实体规范大量涌入,致使国际私法的范围膨胀起来;其次,应当维护国际私法作为“间接法”具有的本质特征。
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张老师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同时,还应包括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张老师不赞成把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之中,因为这样会带来一些弊端。他认为,如果使那些本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组成范围的“一揽子”实体规范一齐进入国际私法领域,把“实体法”和“冲突法”凑合成一个拼盘,其结果不仅将导致肢解始自“法则区别说”以来形成的国际私法这一传统的结构体系;同时,这也会损害国际私法相临近的其他法律部门,如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及其各分支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在坚持冲突法传统结构的基础上,张老师建议依下列体系重新修订全国统编教材:第一,总论:国际私法教学引言;国际私法概念;国际私法的历史;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外国法的制度;外国人的民事地位。第二,专论:自然人;法人;国家;物权;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工业产权、版权;家庭法、继承法。第三,程序:民事管辖权;司法互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商事仲裁;涉外公证与认证。
在该文中,张老师还探讨了国家作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之法律地位问题、{13}中国区际冲突法与区际民事诉讼法问题、{14}中国区际私法中公共政策问题、{15}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适用、{16}关贸总协定新体制和乌拉圭回合、{17}中国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8}中国国际私法史略和主要理论{19}等问题。
(四)2007年版《国际私法学》
2007年张仲伯教授出版了专著《国际私法学》,{20},总结了其国际私法一生的教学和研究,对小国际私法进行了理论建构。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张老师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有的由国内法如民法、契约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婚姻法调整,有的由国际法如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著作权法、国际工业产权法、国际税法调整;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则是特殊的涉外民事关系。所谓特殊的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涉及内外国法的法律适用那部分民事关系,即基本上是以间接的方式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而非泛指上述实体法各自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如果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等于把国际私法变成‘万能法’,势必取代调整所有含有涉外民事关系的各个部门法。可以说,国际私法调整特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理论,至今仍然符合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实。”
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问题,张老师一直坚持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国际私法组成的规范之核心及组成部分,只能是冲突规范,此外还有规定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和涉外民事程序规范,不能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民商事实体规范;这部分规范只能在冲突规范的指引下,才能够被适用,属于可能被援引的准据法。因此这类实体规范,不应当列入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第二,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内法,是国内法体系中一个具有研究某些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一个特殊法律部门。正像作为国内法中的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一样,有必要讲一些国际条约中的统一海事或交易方面的实体规范,这不等于说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就是国际法。
张老师在坚持小国际私法观点的同时,还批判了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出现的两种较为流行学术观点:一种是主张国际私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冲突规范,而且还要研究统一实体规范,以作为国际法的民商事条约和协定;另一种是主张国际私法只能限于研究那些用于调整涉外私人之间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至于那些用于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经济法,而非国际私法的范畴。张老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各自的科学规定性。把本属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人为地列入国际私法,作为研究的重点,违背了许多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张老师认为后一种学术观点也是不科学的,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其主要理由是:国际私法起源于中古世纪的意大利多城邦国家,如果从中国唐律开始出现的法律适用规则时算起,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法规调整的都含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内的涉外民事关系,不存在排除调整财产关系的先例。另外,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研究的是统一实体规范,而非冲突规范。把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强行塞进国际经济法,势必肢解国际私法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取消国际私法的严重后果。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看法,张老师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张老师围绕小国际私法的观点,构建其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第一编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历史;冲突规范;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等六章。第二编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等四章。第三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二)、(三)、(四)等七章。第四编婚姻家庭和继承,包括婚姻家庭;法定继承和遗嘱两章。第五编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综述;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等四章。从以上的理论体系可以看出,张老师所坚持的小国际私法观点,不仅仅是认为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冲突规范,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规范。同时,张老师认为国际私法学者也要研究国际公约,但是研究的侧重点与国际经济法学者研究不一样,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国际公约中含有冲突规则的那部分内容。
(五)学术思想的影响
上述理论体系充分反映了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方向,符合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实际状况,得到不少法学家的赞同。
正如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在1989年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中南政法学院自1957年开设国际私法课并编写了约十八万字的讲义起,直到现在,都坚持严格的冲突法体系(小国际私法)和国内法性质的主张。”{21}
三、其他
张仲伯教授治学严谨、热爱法学研究及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提携后辈、是我们为学、为人、为师的典范。老师热衷学术、诲人不倦、淡泊名利。作为老一辈的高校教师,他热爱教育事业,培养了一大批国际私法领域的栋梁之才。老师在七十高龄之际,开始学习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至今已完成一百余万字的论文和教材的电子文档,并能熟练使用网络联系方式。正所谓“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老师这种“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值得我们后辈学习。
【参考文献】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徐伟功副教授和国际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乔慧娟、张美榕参与了本文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作者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2}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刘震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1989年修订版。
{6}参见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7}张仲伯等主编:《国际经济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
{8}张仲伯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9}1984年,经司法部批准,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脱离湖北财经学院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1984年12月8日,中南政法学院正式宣告成立。学校法学专业教学机构设置有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教研室划归经济法系。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学术发展史》,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页。
{10}毫无疑问,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稿)》中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上采纳了《示范法》中的法律适用部分。从最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几届的年会中相关代表提交的国际私法草案来看,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示范法》的内容或者以《示范法》为蓝本。
{11}1981年据回忆1957年的教材重新编写并摘要发表,参见游少尹主编:《法学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2}张仲伯:“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和体系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
{13}张仲伯、刘筱岚:“国家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律地位初探”,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14}张仲伯:“中国区际冲突法与区际民事诉讼法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与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5}张仲伯、王伟玲:“我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初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14卷第3期。
{16}张仲伯:“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适用”,载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1998年《简报》。
{17}张仲伯:“关贸总协定新体制和乌拉圭回合”,载《走向世界》关贸总协定宣传提纲“总论篇”,中南政法学院宣传部1993编。
{18}张仲伯:“中国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载黄丙坤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9}张仲伯:“中国国际私法史略和主要理论问题再思考”,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张仲伯:《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4页。